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橫跨美日歐的人權浪潮迴聲 (一) 美國|從 ADA 到企業包容文化:鐵腕下的溫柔攙扶

by ACCUPASS 活動編輯室

在全球倡導身心障礙平權的浪潮下,各國在民間行動、企業實務與法律制度間展現不同面貌。文化與國情的差異,不僅影響政策的內容,也決定了推動的方式與社會接受度。本系列文共分為三篇,綜觀美國、日本與英國,從 NGO、企業與政策三大層面切入,解析其制度特色與文化背景,並探討對臺灣的啟示與哲思。

美國殘疾人法案 (ADA)|當愛已成義務

美國是《美國殘疾人法案》(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, ADA)的發源地,該法自 1990 年施行以來,為就業、公共服務、公共場所與通訊領域設下反歧視與合理便利的明確義務。2008 年的《ADAAA》更擴大了障礙的定義,將暫時性或間歇性疾病等納入保護範疇,使更多人受惠。這部法律不僅是制度,也是社會對公平參與的共識。

美國 NGO 具體作為|權利是公平的砝碼

在 NGO 層面,美國身心障礙權益團體如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(AAPD)長期透過訴訟、政策倡議與社會運動推動 ADA 的落實。每年七月的「ADA 紀念日」更成為全國性活動,藉由論壇、遊行與媒體專題,提醒社會持續檢視制度落差。這些倡議反映了美國文化對個人權利、司法救濟與公共監督的高度重視。

企業對於ADA|金銀山裡的軟著陸

企業方面,ADA 要求雇主為身心障礙員工提供「合理調整」(reasonable accommodations),例如安裝無障礙坡道、調整照明與工作檯高度、提供彈性工時或遠距工作機會,甚至引入輔助科技如螢幕閱讀軟體。違反者可能面臨訴訟與高額賠償,因此大企業多設有專責的多元與包容(Diversity & Inclusion)部門,將合規與品牌形象結合。美國社會的個人主義與法律文化,使得權利保障不僅是理念,更是能透過法院與監管機關實際落地的義務。


美國的案例凸顯了法律與司法救濟如何成為保障權益的核心力量,但身障平權的進程並不只有單一模式。下一篇文章將轉向日本,探討配額制度與社會責任如何在東亞文化脈絡中發揮影響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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